2006年1月1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院能拍卖我的房屋吗

  杜先生问:
  三年前,我买了一套价值70万的二居室,首付30万元,贷款40万元。去年由于我的工作有变动,收入受到影响,所以没有按时还贷。银行提起诉讼,并且申请法院查封了我的房屋。因为我只有这一套住房,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查封,不能拍卖。所以我想暂时不还贷款,等到经济状况好转后再还。但是法院上周通知我,限我6个月内搬出,或马上还贷,否则将拍卖我的住房。请问,法院能这样做吗?
  本报作答:你所说的“只能查封,不能拍卖”,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1日发布生效的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,“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,但不得拍卖、变卖或者抵债。”这个规定对银行实现抵押权产生一定影响。11月14日,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》,该规定从12月21日起生效。规定的主要内容是: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,法院可以查封,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,依法拍卖、变卖或者抵债。但法院应当给被执行人6个月的期限,在此期限内,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。宽限期届满后,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,法院可以强制其迁出。对于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,由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临时住房,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租金,租金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。